山东省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andong Co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煤矿、煤机装备生产、经营、商务、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服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山东省煤炭机械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聚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运行态势、发展形势、存在问题等进行调研分析,制定行业规范条件,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报告,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产业政策。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诉求,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会员单位和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参与涉及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会员单位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五)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和发展状况统计分析,收集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信息,逐步建立全省煤机行业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为政府、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活动。促进产学研联合,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会议,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追踪国际先进技术发展趋势,提升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外产品市场,开展对接活动,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促进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八)开展技术服务。组织专家团队对会员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成果、人才、申报项目、制修订标准等的评审;组织参与政府部门涉及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标、发展规划制定等工作。
(九)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依法建设网站,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助力会员企业做好宣传,树立企业形象,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十)承接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承接政府转变职能移交的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依据协会职责和实际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依法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与本会相关的业务领域;
(五)在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由理事会职能部门制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监事三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会长由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请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公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请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坚持总量控制、量财而为、收支平衡,实行年度和专项财务预算、申报审批和报告制度,接受会员、社会及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山东省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